申诉通常可以根据其性质和受理机构的不同,大致分为刑事申诉和非刑事申诉(或称为一般申诉)两种。
刑事申诉
刑事申诉主要涉及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当申诉人(原案的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这种申诉通常针对的是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中的决定或判决,要求重新审查或纠正。
刑事申诉的管辖有明确的层级和规定,如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则管辖更高级别的或特定类型的刑事申诉。
非刑事申诉(一般申诉)
非刑事申诉则涵盖了除刑事案件外的其他各类申诉,包括但不限于:
党纪处分申诉:党员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
问责决定申诉: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
组织处理决定申诉:领导干部对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等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
监察处理决定申诉: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公务员人事处理申诉: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处分、辞退、降职等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这些非刑事申诉的受理机构和处理程序各不相同,但通常都遵循一定的层级和规定,以确保申诉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概括起来,申诉主要分为刑事申诉和非刑事申诉(一般申诉)两种,它们在受理机构、处理程序和申诉内容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