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由那个机构颁发-王国江律师|法行宝
2026-03-18 经济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发的。具体说明如下:

  1. 立法主体:根据我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企业所得税法属于经济领域的基本法律范畴,但并非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直接制定,而是由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

  2. 法律地位:该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它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收优惠等核心制度,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

  3. 修订程序:若需对该法进行修订,同样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启动立法程序,经过审议、表决等法定环节后公布实施。例如,2017年、2018年该法曾两次修正,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发布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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