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了哪些内容-徐建华律师|法行宝
2026-03-18 刑事辩护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三次修改,这次修改是在2018年10月26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部分条款)或后续指定时间开始施行的。这次修改涉及多个方面,旨在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效率性和人权保障水平。以下是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完善

  1. 留置措施衔接:明确了留置措施的采取条件和程序,确保监察机关在调查严重职务违法或犯罪时,能够依法对被调查人进行留置,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2. 案件移送衔接:规定了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如何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以及人民检察院如何依法进行审查。

  3. 移送起诉案件的处理:增加了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处理方式,如退回补充调查或补充侦查,以确保案件质量。

二、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以依法获得从宽处理。这一制度贯穿于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并促进社会和谐。

  2. 速裁程序的扩大适用:将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扩大到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并明确了速裁程序中的庭审流程,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保障。

  3. 缺席审判制度:针对特定的贪污贿赂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且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可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三、当事人权利保障的加强

  1. 法律援助辩护范围的扩大:将法律援助情形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扩展到所有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确保更多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获得法律帮助。

  2. 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规定了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各自阶段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义务。

四、强制措施相关规定的调整

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执行程序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加强了对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

五、审判程序的改革

优化了庭审流程,提高了审判效率;加强了对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的保障和激励机制;完善了缺席审判程序,解决了境外追逃追赃中的诉讼难题。

六、执行和社区矫正工作的加强

对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规范和完善,确保了刑罚的正确执行和社区矫正的有效实施。

七、新增诉讼制度和程序

如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以适应新时代刑事诉讼的需要,进一步丰富了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系。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三次修改是一次全面而深入的改革,不仅完善了刑事诉讼制度本身,也更好地保障了人权和维护了社会稳定。如需更详细的了解,建议查阅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文本及相关解读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