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市公安局申请刑事复核怎么写-赵雪芹律师|法行宝
2026-03-18 刑事辩护

向市公安局申请刑事复核的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核心内容,并按照规范格式书写:

  1. 标题与称谓

    • 标题:明确写明“刑事复核申请书”。
    • 称谓:顶格写“XX市公安局”(具体到受理复核的部门,如法制支队或复核委员会)。
  2. 申请人信息

    • 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电话、地址)等基本信息。
    • 若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职务。
  3. 复核请求

    • 明确提出复核的具体请求,例如:“请求对XX市公安局XX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文号:XXX)进行刑事复核,并依法撤销原决定,责令重新立案侦查。”
  4. 事实与理由

    • 案件背景:简要说明案件来源(如报案时间、报案内容、受理机关等)。
    • 原决定内容:引用原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决定的文号、时间及核心结论。
    • 复核理由:
      • 法律适用错误:指出原决定引用的法律条文错误或理解偏差(如《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关于立案条件的规定)。
      • 事实认定不清:说明原决定未查清的关键事实(如证据未调取、证人未询问等)。
      • 程序违法:列举原决定作出过程中存在的程序问题(如未告知救济权利、超期办理等)。
    • 证据支持:附上新证据或补充证据清单(如监控录像、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并说明其证明力。
  5. 法律依据

    • 引用《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立案条件)、第113条(检察院立案监督)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0-192条(复核程序)等条款,支撑复核请求的合法性。
  6. 结尾与落款

    • 写明“此致 XX市公安局”,并由申请人签名(法人盖章)及日期。
    • 附注:列明申请书副本份数、证据清单及联系方式。

注意事项:

  1. 时效性: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复核申请应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后7日内提出;对撤销案件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提出。
  2. 材料完整性:需提交申请书原件、原决定文书复印件、证据材料(一式两份)。
  3. 递交方式:建议通过EMS邮寄(留存寄送凭证)或直接前往市公安局法制部门提交,避免口头申请。

示例框架:

刑事复核申请书  

XX市公安局:  
申请人XXX,性别X,民族X,出生日期X,身份证号X,住址X,联系电话X。  
复核请求:请求对XX市公安局XX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文号:XXX)进行刑事复核,撤销原决定并责令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1. 原决定认定“无犯罪事实”与证据矛盾(附证据1、2);  
2. 公安机关未调取关键监控录像(程序违法);  
3.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本案符合立案条件。  
此致  
XX市公安局  
申请人:XXX(签名)  
2023年X月X日  
附:1. 原不予立案通知书复印件;2. 监控录像截图;3. 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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