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和行贿不会同时成立,二者是独立的罪名,分别针对不同的行为主体和行为性质进行规制。以下是对这两个罪名的详细解释: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定义与成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与其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且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关键要素:
- 主体: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 行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或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 数额或情节:受贿数额较大(一般标准为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或有其他较重情节。
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定义与成立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关键要素:
- 主体: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 主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并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 行为: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实施了给予上述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 数额或情节: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但具有特定情形(如向多人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等)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为何不会同时成立
- 行为主体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主体是特定关系人(如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等),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行为主体则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这些特定关系人行贿的人。
- 行为性质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收受财物,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给予财物。二者行为性质截然相反,不可能在同一行为中同时出现。
- 法律规制目的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旨在打击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影响力进行腐败的行为,保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正性;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则旨在打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特定关系人行贿的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市场经济秩序。
总结与建议:
利用影响力受贿和行贿是两个独立的罪名,它们分别针对不同的行为主体和行为性质进行规制。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准确判断,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法律问题,建议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