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婚内出轨给未成年人的钱能否要回,需分情况讨论,主要取决于赠与行为的性质、是否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是否损害配偶的财产权益。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若赠与行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投资收益等)原则上为共同共有,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若出轨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人(如转账、购买贵重物品等),且该行为未得到配偶的同意或追认,则属于无权处分。此时,配偶可依据《民法典》第311条及司法解释,以“损害共同财产权益”为由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关键点:需证明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配偶未同意或追认该行为。
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婚内出轨本身违背婚姻忠诚义务,若出轨方以维持不正当关系为目的向未成年人赠与财产(如支付“封口费”、生活费等),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此时,配偶可主张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
关键点:需证明赠与行为与出轨行为存在直接关联,且目的不正当。
若赠与财产属于出轨方个人财产
若出轨方赠与的财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明确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婚前存款、个人继承的财产等),则配偶无权直接要求返还。但若未成年人明知对方已婚仍接受赠与,可能涉及道德风险,配偶可通过协商或诉讼要求部分返还(如以“不当得利”为由),但法律支持力度较弱。
关键点:需区分财产性质,个人财产的赠与原则上受法律保护,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特殊情形:未成年人是否知情
若未成年人明知对方已婚仍接受赠与,可能被认定为“非善意第三人”。根据《民法典》第311条,善意第三人可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但非善意第三人(如明知财产来源不合法仍接受)可能无法完全获得法律保护。此时,配偶主张返还的胜率更高。
关键点:需证明未成年人明知对方已婚且赠与行为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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