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不得减刑不得假释-孟国栋律师|法行宝
2026-03-14 刑事辩护

在我国法律框架下,特定类型的犯罪分子不得减刑或假释,这些限制主要基于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性以及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以下是对不得减刑、假释情形的详细归纳:

不得假释的情形

  1. 累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累犯因再次犯罪体现了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因此不得假释。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2. 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包括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这些犯罪性质严重、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法律的严肃性,不得假释。
  3. 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

    • 终身监禁意味着犯罪分子将在监狱中度过余生,因此不适用假释。例如,因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并实行终身监禁的罪犯。
  4. 有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的财产性判项的犯罪分子:

    • 包括拒不缴纳罚金、拒不退赔被害人损失等情形。这类行为体现了对法律的蔑视和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因此也不得假释。
  5. 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认为假释后可能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 即使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罚,但由于其犯罪性质和人身危险性的特殊性,仍然可能被认为不适合假释。

不得减刑的情形

  1.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这类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深,因此限制减刑。
  2. 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 包括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这些暴力性犯罪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对被判处死缓的这类犯罪分子限制减刑,能更好地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 终身监禁的罪犯:

    • 因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并实行终身监禁的罪犯,不得再减刑或假释。
  4. 拒不认罪悔罪、严重违反监规纪律、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 罪犯必须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并有悔改的实际表现。拒不承认犯罪行为、无悔意、严重违反监规纪律(如打架斗殴、抗拒改造、破坏监管秩序等)或有经济能力却拒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如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的罪犯,通常不符合减刑条件。
  5.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罪犯:

    •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且查证属实的,应执行死刑,不存在减刑情形。
  6. 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罪犯:

    •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的,根据新罪的判决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如二年或三年)一般不予减刑。

总结与建议:

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确保刑罚的严肃性和有效性。这些限制主要针对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人身危险性高或者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罪犯。对于具体案件能否减刑或假释,应综合考虑罪犯的犯罪性质、服刑表现以及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