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电话叫来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怎么写-李丽律师|法行宝
2026-03-13 刑事辩护

到案经过是记录犯罪嫌疑人到案过程的重要法律文书,其撰写需确保内容真实、客观、完整,并符合法定程序要求。以下为撰写到案经过的核心要点及示例框架:

  1. 基本结构与内容要素

    • 标题:明确标注“犯罪嫌疑人XXX到案经过”。
    • 时间、地点:精确记录到案的具体时间(如“2023年X月X日X时X分”)及地点(如“XX市公安局XX分局办案中心”)。
    • 到案方式:
      • 若为电话传唤到案,需写明“办案民警通过电话(号码:XXX)联系犯罪嫌疑人XXX,告知其因涉嫌XX罪需配合调查,并明确到案时间、地点”。
      • 若犯罪嫌疑人主动到案,需注明“犯罪嫌疑人XXX自行前往XX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涉嫌XX罪的事实”。
    • 到案过程描述:
      • 记录民警与犯罪嫌疑人的对话内容(如“民警询问:‘你是否知道因何事被传唤?’嫌疑人回答:‘知道,因为XX事。’”),但需避免主观评价。
      • 注明是否出示证件、传唤证或拘留证等法律文书(如“民警向XXX出示《传唤证》及工作证件,并宣读权利义务”)。
    • 到案后行为:
      • 记录犯罪嫌疑人是否配合调查(如“X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XX罪的犯罪事实”)。
      • 若存在抗拒、逃跑等行为,需如实记载(如“XXX到案后试图逃离,被民警当场控制”)。
    • 见证人或录音录像情况:
      • 如有见证人,需记录其姓名、联系方式及见证内容(如“见证人XXX(身份证号:XXX)全程在场,确认传唤过程合法”)。
      • 若全程录音录像,需注明“本次传唤过程已全程录音录像,录像资料已存卷备查”。
    • 结尾:
      • 由办案民警签名并注明日期,加盖公安机关公章。
  2. 注意事项

    • 客观性:避免使用“态度恶劣”“拒不配合”等主观描述,仅记录事实(如“XXX到案后沉默不语”)。
    • 合法性:确保到案过程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如电话传唤需符合紧急情况或证据可能灭失等条件)。
    • 完整性:涵盖从联系犯罪嫌疑人到其到案后的全部关键环节,避免遗漏。
  3. 示例框架

    **犯罪嫌疑人张三到案经过**  
    2023年X月X日10时0分,XX市公安局XX分局民警李四(警号:XXX)、王五(警号:XXX)通过电话(号码:138XXXX1234)联系犯罪嫌疑人张三(身份证号:XXX),告知其因涉嫌盗窃罪需配合调查,并明确到案时间为当日11时,地点为XX分局办案中心。  
    10时30分,张三自行前往指定地点。民警向其出示《传唤证》及工作证件,宣读《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张三表示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到案后,张三如实供述了于2023年X月X日在XX商场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全程由民警李四、王五办理,见证人赵六(身份证号:XXX)在场见证,并全程录音录像。  
    办案民警:李四、王五  
    2023年X月X日  
    (加盖XX市公安局XX分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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