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案由-孙衡律师|法行宝
2026-03-12 婚姻家庭

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其案由主要围绕赠与合同的效力及条件成就与否展开。以下从多个角度对此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性质与依据

  1. 附条件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即属于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其中“结婚”是所附的条件。

  2. 赠与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但此处的“附条件”与“附义务”有所不同。附条件的赠与,条件成就与否直接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而附义务的赠与,义务的履行通常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但受赠人需按约定履行义务。在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中,结婚是赠与合同生效的条件,而非受赠人的义务。

二、法律后果

  1. 条件成就(双方结婚):

    • 赠与合同生效,赠与人应履行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
    • 受赠人取得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赠与(除非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如下文所述)。
  2. 条件不成就(双方未结婚):

    • 赠与合同未生效,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 受赠人构成不当得利,应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返还利益,但需扣除合理损耗或添附价值。

三、法定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可在以下情形下撤销赠与(即使条件已成就):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近亲属合法权益;
  2.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中,若双方已结婚但受赠人未履行婚姻中的某些义务,如忠诚义务等,这通常不直接构成赠与人撤销赠与的理由,除非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此类义务作为赠与的条件;但若受赠人拒绝办理结婚登记,则可视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结婚”这一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行使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四、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

  1. 证据充分性:赠与人需提供聊天记录、书面协议、证人证言等证明赠与目的为结婚。例如,双方在聊天中明确提及“以结婚为目的赠送财物”等表述。

  2. 财产性质与用途:法院会考虑财产的特殊意义(如订婚戒指)、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准备等因素,酌情调整返还范围。例如,若赠与的财产已用于共同生活或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法院可能判决部分返还或不予返还。

  3. 权利转移状态:赠与财产权利未转移前,赠与人可随时撤销;但公证赠与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除外。在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中,若财产权利已转移至受赠人名下,且双方未结婚,赠与人仍有权要求返还,但需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五、注意事项与建议

  1. 书面约定优先:建议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赠与条件,避免口头约定难以举证。例如,双方可签订赠与合同,明确约定“以结婚为目的赠送XX财产,若双方未结婚,则赠与财产应返还”。

  2. 区分普通赠与:日常消费性支出(如约会吃饭、购买小礼品等)一般不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无需返还。在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中,应明确区分哪些财产是附条件的赠与,哪些是普通赠与或消费性支出。

  3. 及时咨询与处理:若双方未结婚且发生赠与财产返还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即我本人),了解自身权益和诉讼策略,避免错过诉讼时效或丧失有利证据。

综上所述,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性质和依据,其法律后果取决于双方是否最终结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综合考虑法律规定、证据情况及财产性质等因素。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