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能否善意取得-陈俊律师|法行宝
2026-03-11 公司事务

股权在符合特定条件时是可以善意取得的。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详细解释股权善意取得的条件和法律依据:

一、股权善意取得的条件

  1. 股权的有效存在与可转让性

    • 股权必须为有效存在且法律允许其转让。若股权因公司设立瑕疵而无效,或因法律法规、公司章程限制不得转让(如国有股权未经审批),则无法发生善意取得。
  2. 转让人的无处分权状态

    • 转让人必须对股权没有合法的处分权。这通常包括通过欺诈、盗窃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股权,或未经授权擅自处分他人股权等情况。
  3. 受让人的善意与无重大过失

    • 受让人在受让时必须是善意的,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判断时需考虑交易背景、受让人的审查义务及经验等因素。受让人应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对转让人的身份和股权来源进行基本审查,未发现异常即可视为善意。
  4. 支付合理对价

    • 受让人需支付与股权价值相符的合理对价。对价应接近或等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明显低价且无合理解释者,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
  5. 依法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 股权变更必须依法登记,以产生对外公示效力。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需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无法满足善意取得的要求。

二、股权善意取得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的善意取得,同时也适用于股权。根据该条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股权转让后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时,原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效力问题。它规定,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时,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即如果受让股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可以取得股权的所有权。

三、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审查义务: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应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包括核实转让人的身份、股权来源、公司登记信息等,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 价格合理性:受让人应确保支付的对价合理,避免明显低价交易,以免影响善意取得的认定。
  • 登记手续:受让人应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以确保股权的合法取得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举例说明:假设甲是某公司的股东,但甲因个人原因将股权转让给了乙,并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后来,甲又擅自将同一股权转让给了不知情的丙,并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如果丙在受让股权时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那么丙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股权的所有权。此时,原股东甲无权要求丙返还股权,只能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股权在符合特定条件时是可以善意取得的。在实际操作中,受让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登记程序要求,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您在股权善意取得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