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轮土地结束后农村承包土地哪些情况可以收回-索建国律师|法行宝
2026-03-11 房产纠纷

在二轮土地承包结束后,农村承包土地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依法收回:

  1.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部分或全部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交回时需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发包方,且发包方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若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土地,其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2. 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
    若承包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弃耕抛荒,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但需注意:

    • 发包方需先催告承包方恢复耕种;
    • 若承包方拒不履行,发包方可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合同;
    • 实践中需结合地方性法规(如部分省份规定“弃耕抛荒满一年”即可收回)综合判断。
  3. 承包方死亡且无合法继承人
    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以“户”为单位承包,若承包户内成员全部死亡且无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发包方应收回土地。但需区分:

    •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 若承包方为个人(非家庭承包),其死亡后无继承人的,土地由发包方收回。
  4.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
    因国家公共利益需要(如修建基础设施、生态保护等),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或征用时,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但需依法给予承包方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

  5. 承包方改变土地用途且拒不改正
    若承包方未经批准将耕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如建房、挖塘等),发包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可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

  6. 承包方严重损害土地资源
    承包方通过掠夺式经营、污染土地等方式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经发包方催告后仍不整改的,发包方可依法收回土地。

注意事项:

  • 发包方收回土地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如催告、协商、公示等),不得强行收回;
  • 收回土地后,发包方应优先用于调整承包地或重新发包,不得闲置;
  • 若承包方对收回行为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维权。

如有具体案例或地方政策疑问,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