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传销的人员是否认定为被害人-杨勇律师|法行宝
2026-03-10 刑事辩护

参与传销的人员是否认定为被害人,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一、主观认知层面

  1. 被欺骗误导:若参与者在不了解传销本质的情况下,被传销组织的虚假宣传、高额回报承诺等手段所蒙骗而参与其中,且缺乏违法故意,起初只是想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经济利益或改善生活,那么这类人员更有可能被认定为被害人。例如,看到“新型电商平台”的宣传后,不了解其运作模式存在非法性而参与,并投入资金的人员。

  2. 是否知情:参与者在加入传销组织时,如果对传销的非法性和欺骗性并不知情,或者虽然最初受到欺骗但随着时间推移逐渐意识到传销的本质并试图退出,仍应视为被害人。相反,如果明知是传销模式却积极参与,甚至主动发展下线,那么这类人员不宜认定为被害人。

二、行为结果层面

  1. 遭受经济损失:参与者因传销活动投入资金后无法收回,甚至背负债务,生活陷入困境,这是认定被害人的重要依据之一。例如,被要求缴纳数万元作为“会员费”,或购买成本低廉但标价高昂的保健品,最终无法收回成本的人员。

  2. 人身权益受损:部分传销组织可能存在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威胁等行为。如果参与者在传销活动中遭受了人身伤害、精神折磨等,无论其是否有经济投入,都应认定为被害人。

三、参与程度层面

  1. 一般参与者:处于传销组织底层,没有发展下线或者仅发展了少量下线,主要是自身参与投资且受到损失的人员,通常可以认定为被害人。他们在传销体系中处于相对被动、弱势的地位,往往也是受骗最深的人群。

  2. 骨干成员:对于在传销组织中担任重要管理职务、积极组织策划传销活动、负责发展大量下线并获取巨额非法利益的骨干成员,不应认定为被害人。即使他们最初可能也受到欺骗,但随着在组织中角色和行为的转变,已成为传销活动的积极推动者和获利者。

  3. 具体考量因素:

    • 是否明知参与传销:对传销案件的运作模式较为熟悉也知晓为非法的还继续参与的人员,不应认定为被害人。
    • 是否参与发展下线:发展下线的人员一律不应认定为被害人,因为这是传销活动的核心特征之一。
    • 是否获得返利、佣金等收益:一般情况下,获得返利等收益的人员不应认定为被害人,但这并非绝对标准,需结合其他情况综合判断。例如,如果获得的返利远不足以弥补其投入的资金和遭受的损失,且其参与行为也是出于被欺骗或误导,那么仍有可能被认定为被害人。
    • 参与的时间及活跃程度:如果参与者多次参加传销组织的活动且在活动中表现异常活跃,即使未发展会员或得到返利,也可能不被认定为被害人。因为这表明其对传销活动的性质和危害有一定的认知,且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传销活动的进行。
    • 购买产品的次数:多次购买虚构产品并从中获利的人员,一般不宜认定为被害人。因为这表明其可能明知产品的虚假性而仍然参与购买,以获取非法利益。

四、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传销活动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他人参加的活动。这一法律条款为认定传销被害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判断标准。

总结与建议:

参与传销的人员是否认定为被害人,需综合考虑其主观认知、行为结果及参与程度等多个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应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每个参与者的实际情况进行准确划分。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传销案件,建议尽快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同时,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