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业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期限至少5年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具体内容如下:
法律依据
根据《反洗钱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配套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第二十九条进一步明确:
适用范围
该规定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支付机构等。若金融机构违反保存期限要求,可能面临《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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