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15条涉及的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其定罪标准主要从行为要件、数量或数额要件以及主观要件三个方面进行认定。具体分析如下:
行为要件:
- 非法制造: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且足以使公众误认的行为。这包括伪造、擅自制造两种情形。
- 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指明知是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予以销售的行为。
数量或数额要件: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主观要件:
- 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是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仍然进行制造或销售。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销售了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构成此罪。
在认定此罪时,还需注意与相关犯罪的界限,如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犯罪的区分。同时,对于具体案件中的数量、数额等情节的认定,应结合相关证据和司法解释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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