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或监事为被执行人,需根据具体情形和法律依据提出申请,常见路径如下: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时追加
若股东存在未足额缴纳出资、未届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如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具备破产原因)、抽逃出资等情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19条,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操作要点:需提供公司章程、出资协议、验资报告、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若主张加速到期,需证明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但未进入破产程序。
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人格否认时追加
若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过度支配控制公司(如资金往来无合理依据、业务混同)、资本显著不足等,导致公司丧失独立人格,可依据《公司法》第20条及执行规定第20条,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操作要点:需提供审计报告、财务账册、合同、邮件等证据证明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此类案件对证据要求较高,建议提前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监事因职务行为导致损失时追加(需谨慎)
监事通常不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若监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公司损失),且该损失与公司债务存在因果关系,可尝试通过另案诉讼要求监事赔偿,再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
操作要点:需证明监事存在过错(如明知董事违规操作未制止)、损失与债务的关联性;此类路径成功率较低,建议优先追究股东责任。
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时追加
若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可依据《公司法》第63条及执行规定第20条,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操作要点:股东需自证财产独立(如提供审计报告),若无法证明则可能被追加;实践中法院对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认定标准较严格。
申请流程:
风险提示:追加被执行人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证据不足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建议提前委托律师评估案件可行性,制定诉讼策略。若有具体案件情况,可进一步向我咨询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