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答您关于起诉离婚应去户口所在地还是经常居住地的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住所地、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
住所地,在法律上通常指的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这是公民法律意义上的“家”的所在地,是固定的、长期的居住地,一般以户口本上的地址为准。
户籍所在地,即公民在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住址,它直接关联到公民的户籍信息,是确定公民身份和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
经常居住地,则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需要注意的是,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并不构成经常居住地。这个概念更多地反映了公民当前的实际生活状态。
现在,我们回到您的问题上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且在此期间有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那么该地方就构成了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此时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到起诉离婚的情况,如果被告没有离开住所地,或者虽然离开但未在新的地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那么您应该去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已经离开住所地,并在新的地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那么您应该去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比如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以及双方都是军人等,这些情况下起诉离婚的法院管辖会有所不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综上所述,起诉离婚应去户口所在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取决于被告的居住情况。如果被告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或者虽然离开但未在新的地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那么应去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在新的地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那么应去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明确起诉离婚的法院选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