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归责原则-莫路添律师|法行宝
2026-03-08 经济纠纷

证券虚假陈述的归责原则主要依据过错推定原则,即除非被告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即被推定为存在过错并需承担相应责任。以下是对这一原则的详细解释:

一、过错推定原则的具体应用

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过错推定原则的应用体现在:一旦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被认定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即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除非其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种推定减轻了投资者的举证责任,使得投资者在维权过程中更为便利。

二、归责原则的具体情形

  1.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归责:

    • 发行人、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的主要义务人,对其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 若发行人、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且投资者因此遭受损失,除非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归责: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具有重要影响。
    • 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上市公司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发生,应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归责:

    • 除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也可能因虚假陈述行为而承担责任。
    • 这些义务人若存在过错,如未勤勉尽责、未履行忠实义务等,导致虚假陈述行为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过错推定原则的例外情况

虽然过错推定原则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占据主导地位,但也存在例外情况。例如:

  • 不可抗力:若虚假陈述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的,且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证明自己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可能免除或减轻其责任。
  • 第三方原因:若虚假陈述行为是由第三方(如中介机构、供应商等)造成的,且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证明自己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且对第三方行为不知情或无法控制,则可能免除或减轻其责任。但需注意,这种情况下信息披露义务人仍需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四、法律建议

对于投资者而言,在遭遇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时,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交易记录、公告文件等,以证明自己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投资者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而言,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若发生虚假陈述行为,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并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任何关于证券虚假陈述或其他金融保险领域的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