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的定义是:违反商标法规,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销售侵权商品,伪造、销售伪造商标标识,更换商标再投入市场,或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以下是对侵犯商标权定义的详细解释:
未经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 这包括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如在未经“可口可乐”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在碳酸饮料上直接使用“可口可乐”商标。
- 也包括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如“娃哈哈”与“哇哈哈”在儿童食品上的使用,由于消费群体、销售渠道等存在关联,可能构成侵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无论销售者是否知晓所售商品为侵权商品,只要销售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构成侵权。例如,街边小店售卖假冒名牌运动鞋,即使店主声称不知情,也构成侵权。
- 但若销售者能证明商品系合法取得且能说明提供者,虽仍构成侵权,但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及销售注册商标标识:
- 伪造指仿照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案、字体等制作假标识;擅自制造则指未经授权制作注册商标标识。
- 销售这些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同样构成侵权,如私自印制“可口可乐”商标标识进行售卖。
反向假冒:
-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商品重新投入市场,剥夺了商标注册人展示商品来源和声誉的权利,构成侵权。例如,乙公司将甲公司衬衫上的商标去除,换上自己的商标后再销售。
故意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侵权:
- 为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或为侵权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生产设备等,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帮助行为。例如,物流公司明知客户运输的是假冒“耐克”运动鞋而仍提供运输服务。
其他损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这包括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复制、摹仿、翻译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以误导公众,以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等,均可能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
法律后果:
- 民事责任:侵权人需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赔偿数额按实际损失确定,难以确定的按侵权所得利益确定,或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合理确定。
- 行政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吊销营业执照。
- 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议:
- 尊重知识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企业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避免任何形式的侵犯商标权行为。
- 若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的商标权,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协商、发律师函、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有任何关于商标权的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