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作品著作权是什么-傅文浩律师|法行宝
2026-03-07 知识产权

视听作品著作权是指对视听作品所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它涵盖了多个方面,以下是对其详细解释:

  1. 著作权归属原则:

    • 电影作品与电视剧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这类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主要由制作者享有。制作者通常指的是组织、投资并策划电影或电视剧创作与制作的主体,例如影视制作公司。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参与创作的个人,则享有署名权,并且有权依据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相应的报酬。同时,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部分,其作者也保留有单独行使著作权的权利。
    • 其他视听作品:对于除电影作品和电视剧作品以外的其他视听作品,如短视频、网络自制短剧等,其著作权的归属首先由当事人通过约定来确定。若未作出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默认由制作者享有著作权,但创作者依然保有署名权和获取报酬的权利。
  2. 特殊情况下的著作权归属:

    • 委托作品:若视听作品是基于委托关系创作的,其著作权归属需依据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若合同未明确或未订立,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
    • 职务作品:在公司资源支持或参与下完成的视听作品,若符合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如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则著作权可能由单位享有,但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及按约定获得奖励的权利。
    • 合作作品:多个创作者共同完成的视听作品,其著作权由所有创作者共同享有,并可通过协议具体约定权利分配。在行使著作权时,各合作作者需协商一致;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转让著作权,但不影响其他权利的行使,且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3. 视听作品中可单独使用部分的著作权:

    •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独立使用的部分,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例如,电影中的主题曲,词曲作者除按合同约定从电影制作者处获得报酬外,还有权单独授权他人演唱、用于商业用途等。
  4. 著作权的行使与保护:

    • 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等一系列与作品相关的权利,并有义务保护作品免受侵权。在遇到侵权行为时,著作权人可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如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举例说明: 假设有一部由某影视制作公司制作的电影,该电影的著作权主要由影视制作公司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创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依据与影视制作公司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同时,如果电影中的主题曲是由某词曲作者创作的,那么该词曲作者除按合同约定从影视制作公司处获得报酬外,还有权单独授权他人演唱、用于商业用途等。

法律建议:

  • 对于视听作品的创作者和制作者来说,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方式至关重要。在创作和制作过程中,应签订详细的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在遇到著作权纠纷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适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希望以上解释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视听作品著作权的相关内容。如果你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