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受贿未遂罪吗-邓晓霞律师|法行宝
2026-03-06 刑事辩护

受贿罪确实存在未遂形态。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条款为受贿罪未遂的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虽然刑法分则中并未直接规定受贿罪未遂,但根据总则中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受贿罪作为故意犯罪的一种,同样存在未遂形态。

二、受贿罪未遂的构成条件

  1.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受贿行为:

    • 这意味着行为人已经开始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向他人索取财物。例如,国家工作人员主动向请托人明示或暗示索要财物,或与请托人就收受财物的具体方式、时间、地点等进行沟通和安排,均可视为已经着手实施受贿行为。
  2. 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受贿行为:

    • 这通常包括被及时发现并制止、行贿人反悔未交付财物、因被纪委调查而未能占有财物等情形。这些原因都是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导致未能实现犯罪目的。
  3.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受贿的故意:

    •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受贿行为,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是受贿罪未遂的主观要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三、受贿罪未遂的具体情形

  1. 接受型受贿罪未遂:

    • 在请托人主动给付财物的场合,国家工作人员已经收受了财物但尚未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时案发,或者在已经为请托人谋取了部分利益但尚未收受财物时就案发的,均属于接受型受贿罪未遂。
  2. 索贿型受贿罪未遂:

    • 在索贿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索要行为,即使还没有实际拿到财物,也成立受贿罪未遂。因为索贿行为本身就表明了行为人的受贿意图和主动性。

四、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受贿罪是否未遂,需综合考虑以下关键因素:

  1. “着手”的判定:

    • “着手”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键节点。当国家工作人员开始实施与受贿核心行为紧密相关的举动时,即可认定为已着手实施受贿犯罪。
  2. “未得逞”的界定:

    • “未得逞”通常以是否实际取得并控制财物为判断标准。实际取得财物不仅指物理上的占有,也包括能够对财物进行实际控制的状态。
  3. “意志以外的原因”的识别:

    • 这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导致未能实现犯罪目的。这些原因可以是外界的客观障碍(如被他人发现、司法机关介入)或行贿人方面的原因(如行贿人因害怕而未交付财物)。

五、法律后果与量刑原则

对于受贿罪的未遂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在受贿罪中,即使犯罪未遂,行为人仍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在量刑时会充分考虑其未遂情节,给予相应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总结来说,受贿罪确实存在未遂形态,其认定与量刑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司法实践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标准来准确判断和处理受贿罪的未遂案件。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