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特定关系人贿赂能认定为受贿吗-杨贵清律师|法行宝
2026-03-06 刑事辩护

收受特定关系人贿赂,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认定为受贿的。这主要涉及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共同受贿两种情形,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

  1. 主体:特定关系人,这包括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例如,某官员的情人、子女或与其有经济利益关联的合作伙伴等,都可能成为特定关系人。

  2.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特定关系人明知自己是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希望或放任收受他人财物的结果发生。比如,特定关系人知道国家工作人员能够为其请托人在项目审批、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便主动索取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

  3. 客观方面:

    • 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种便利条件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可以是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影响力。例如,特定关系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在某部门的领导地位,为请托人在业务合作上提供帮助。
    •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不仅包括非法利益,还包括违反政策、法规、行业规范等获取的利益。如特定关系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规为请托人办理审批手续,使请托人获得了本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许可。
    • 索取或者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例如,特定关系人向请托人索要现金、房产、车辆等,或者接受请托人提供的旅游、娱乐等财产性利益。
  4. 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特定关系人的行为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不可收买性,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二、共同受贿的认定

  1. 主体: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犯罪。这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共同的受贿故意,并相互配合实施受贿行为。例如,国家工作人员与其配偶、子女或情人等特定关系人相互勾结,共同参与受贿。

  2. 主观方面:特定关系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共同的受贿故意,即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国家工作人员与其特定关系人商量,由特定关系人出面收取他人财物,双方对受贿行为有明确的认识和共同的意愿。

  3. 客观方面: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这是共同受贿的基础,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利用其手中的权力为请托人提供帮助或便利。
    • 特定关系人参与收受财物的过程,可能是直接接受财物,也可能是协助转移、藏匿财物等。如特定关系人按照事先约定,收取请托人的贿赂款项,并将其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或用于其他个人消费。
  4. 客体:同样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共同受贿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造成了更严重的损害,因为双方共同参与了受贿过程,形成了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三、实际案例与法律后果

在实际案例中,收受特定关系人贿赂的行为往往会被严格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某官员的情妇利用该官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在项目承揽上提供帮助,并收受请托人的巨额贿赂。在这种情况下,情妇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或共同受贿罪,具体取决于其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共谋情况和行为性质。而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因受贿罪或共同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建议:

  •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更不得与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
  • 对于特定关系人而言,应认识到收受他人财物的严重性,避免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进行不正当交易。
  • 如果发现收受特定关系人贿赂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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