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1137条 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要件-张丽珍律师|法行宝
2026-03-05 婚姻家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要件主要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具体分析如下:

一、实质要件

  1. 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

    • 遗嘱人在订立录音录像遗嘱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正确理解遗嘱行为的法律后果并表达自己的意愿。若遗嘱人在订立时处于神志不清、昏迷或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等状态,所立遗嘱无效。
  2. 意思表示真实

    • 录音录像遗嘱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如果遗嘱人是受到欺诈、胁迫或威胁而录制的遗嘱,该遗嘱将被视为无效。
  3. 遗嘱内容合法

    • 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且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例如,遗嘱人不能通过遗嘱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
  4. 为特定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 如果遗嘱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在遗产处理时,应优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

二、形式要件

  1. 亲自制作与叙述

    • 录音录像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以确保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2.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录制遗嘱时,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以确保其客观性和中立性。例如,继承人的债权人、债务人等不能作为见证人。
  3. 记录相关信息

    • 在录音录像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清晰地说出自己的姓名,或者通过录像清晰地展示自己的肖像,并明确记录立遗嘱的年、月、日。这些信息对于确定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订立的时间顺序至关重要。

三、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 设备选择与环境准备:录制前应确认设备功能正常,存储介质可靠,并选择安静环境避免干扰,以确保录音录像的清晰度和完整性。
  • 录制流程规范:录制时,遗嘱人应首先陈述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立遗嘱日期,然后明确表述财产分配意愿及理由。见证人应依次声明身份并确认遗嘱真实性。
  • 保存与备份:录制完成后,原始文件应备份于独立存储设备,并可向公证处申请存证以增强效力。同时,建议定期更新遗嘱内容以匹配财产变动。

举例说明:张先生希望立一份录音录像遗嘱,他可以选择在安静的环境中,使用功能正常的录音录像设备,邀请两位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见证人。在录制过程中,张先生应清晰陈述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立遗嘱日期,并明确表述财产分配意愿及理由。见证人也应依次声明身份并确认遗嘱真实性。录制完成后,张先生应将原始文件备份,并妥善保存。

若您在录音录像遗嘱的订立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