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起诉保险公司追加停运损失费申请书怎么写-许玉旺律师|法行宝
2026-03-05 经济纠纷

被告起诉保险公司追加停运损失费申请书的核心撰写要点如下,我将分步骤为您详细说明:

  1. 明确申请书的基本结构
    申请书需包含标题、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信息、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法律依据、结尾(此致法院)及申请人签名/日期。标题可写为“关于追加停运损失费的申请书”或“追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停运损失部分)”。

  2. 申请事项需清晰具体
    直接写明申请追加的金额及计算方式,例如:“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原判决/调解基础上,增加赔偿申请人停运损失费XX元(计算方式:每日停运损失XX元×停运天数XX天)”。若停运天数或金额需鉴定,可注明“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

  3. 事实与理由需结合案情

    • 停运损失的必要性:说明车辆因事故无法正常运营的事实(如维修时间、运营资质证明等),并强调该损失是事故直接导致的合理支出。
    • 保险公司的责任依据:若保险合同未明确排除停运损失,可引用《保险法》第十七条(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条款不生效)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停运损失属于财产损失赔偿范围)。
    • 原判决/调解的遗漏:若原文书未处理停运损失,需说明未主张的原因(如当时未发现损失、证据未收集完整等)。
  4. 法律依据需精准匹配

    • 停运损失的赔偿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
    • 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若保险公司以“间接损失免赔”抗辩,需审查其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可引用《保险法》第十七条及司法解释二第九条)。
  5. 示例条款(供参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XX)因本次交通事故受损,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期间无法正常运营,每日停运损失经评估为XX元,共计XX元。该损失属于事故直接导致的财产损失,且保险公司未就“停运损失免赔”条款向申请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生效。原判决/调解未处理该部分损失,现依法申请追加。  

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3. 《保险法》第十七条、司法解释二第九条。  

注意事项:

  • 若停运损失需鉴定,需在申请书中注明“待鉴定后确定具体金额”;
  • 附上相关证据(如维修证明、运营合同、收入证明等);
  • 申请书需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若原程序已结束,可能需通过再审或另行起诉主张)。

如有具体案情或合同条款需要分析,可进一步向我说明,我会帮您细化申请书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