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后单位能给的有哪些补偿-倪海杰律师|法行宝
2026-03-03 劳动纠纷

当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后,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偿。这些补偿主要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以及工亡待遇(如适用)三大方面,具体如下:

一、工伤医疗待遇

  1. 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则此部分费用由单位承担。

  2. 康复性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规定的,同样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 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根据护理等级确定相应护理费支付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6. 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伤残待遇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例如,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以此类推。

  2. 伤残津贴:对于一至六级伤残的职工,保留劳动关系并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工亡待遇(如适用)

  1. 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总结与建议:

  • 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后,应首先确保及时就医并保留好相关医疗费用票据,以便后续申请工伤医疗待遇。
  • 根据伤残等级,员工有权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伤残待遇。若伤残等级较高,还可能涉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申请。
  • 若员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有权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在整个过程中,建议员工与单位保持沟通,并咨询专业律师(如我)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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