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开设罪-赵晓荣律师|法行宝
2026-03-02 刑事辩护

开设赌场罪是指行为人客观上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并从中营利的行为。以下是对该罪名的详细解析:

一、法律定义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处罚措施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

    • 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此罪的责任主体。
  2. 主观要件:

    • 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开设赌场的行为,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以达到营利目的。营利方式包括直接获取经济利益或间接获取商业利益。
  3. 客体要件:

    • 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开设赌场行为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
  4. 客观要件:

    • 实施了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 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
      • 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
      •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
      • 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等。

三、认定要点

  1. 场所及网络空间的认定:

    • 传统实体场所:具有固定性,如专门用于赌博的房屋、地下室等,且具备赌博功能的专门性,区别于一般娱乐场所。
    • 网络虚拟场所:建立赌博网站,提供网络平台进行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也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2. 行为主体及主观故意的认定:

    • 行为主体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 主观上需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开设赌场,且希望或放任其发生,以达到营利目的。
  3. 组织性和持续性的认定:

    • 组织性:通过策划、安排、指挥等方式有序组织赌博活动。
    • 持续性: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多次组织赌博活动,或赌场长期处于营业状态。
  4. 抽头渔利、参赌人数及赌资数额的认定:

    •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一定标准(一般为5000元以上)可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 参赌人数:组织3人以上赌博,且达到一定标准可认定。
    •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一定标准(一般为5万元以上)可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四、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 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 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 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8.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常见表现形式

  1. 传统实体赌场:如租用房屋、场地作为赌博场所,提供赌桌、赌具等,吸引他人前来赌博。
  2. 网络赌博平台:利用互联网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从中获利。
  3. 流动赌场:如在船上、车上等移动场所开设赌场,逃避监管。
  4. 其他形式:如设置赌博机、老虎机等赌博设备,供他人使用并从中获利。

六、法律后果与社会影响

开设赌场罪的法律后果严重,不仅面临刑事处罚和罚金,还可能导致财产被没收。此外,一旦有了开设赌场罪的犯罪记录,个人的职业发展和社会信用都将受到严重影响。例如,无法报考公务员、无法参军等,甚至可能在社会交往中受到歧视和排斥。

总结来说,开设赌场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其法律后果和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因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其危害性,坚决杜绝参与任何形式的开设赌场行为。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有涉及此类行为的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