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羁押的要求是什么-路玉洁律师|法行宝
2026-02-28 刑事辩护

关于未成年羁押的要求,这通常涉及到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和制度,为您详细梳理的未成年羁押要求的相关内容:

一、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

审查实施主体一般为检察院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局(简称未检局),同时监所、公诉、侦查监督等部门会予以配合,共同进行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

二、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的启动方式

  1. 主动审查:未检局可以依职权主动启动审查程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评估。

  2. 申请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也有权申请被动审查。他们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积极退赃或主动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等相关情况,随时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但申请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应当同时提供其不具有继续羁押必要性的相关事实材料。

三、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标准

在审查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时,主要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如可能继续犯罪、逃跑或干扰证人等,那么羁押可能是必要的。

  2. 其他强制措施的适用性: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那么羁押可能不是必要的。

  3. 法定刑的轻重: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的法定刑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那么羁押的可能性会相对较大。但这也需要结合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4. 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包括是否属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严重疾病患者、盲聋哑人、初犯、从犯或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这些情况都可能影响羁押必要性的判断。

  5. 认罪态度与悔罪表现: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没有重新危害社会或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那么羁押可能不是必要的。

  6. 矫治与社会调查:还会考察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流窜作案、有无固定住址及帮教、管教条件等。同时,根据《未成年人社会调查表》等材料,分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兴趣、情绪、自控能力等,以形成全面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

四、特定情形下的无羁押必要

在以下特定情形下,可以视为无羁押必要:

  1. 案件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导致没有犯罪事实、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刑事政策发生变化,导致不认为是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从犯、过失犯,且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或者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已经羁押的期限与可能判处刑期基本相当的。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且现在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5. 在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中,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履行完毕的。

  6. 犯罪嫌疑人有不适于羁押的疾病,或者正处于怀孕、哺乳期不适宜继续羁押的。

  7. 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五、审查结果与处理

根据审查结果,如果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未检局会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未检局甚至可以直接变更强制措施。但在捕后侦查羁押阶段和审判阶段,未检局只能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检察建议,而不能直接变更强制措施(除非原先作出的逮捕决定依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错误逮捕)。

综上所述,未成年羁押的要求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犯罪情节、社会危险性等多个因素进行判断。希望这些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