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不予立案复议结果会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告人。具体来说:
告知形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即被告人,在侦查阶段通常称为犯罪嫌疑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一定期限内(通常是三十日)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这一送达过程,就是告知被告人复议结果的方式,且必须为书面形式,以确保告知的正式性和可追溯性。
告知内容:复议决定书会明确载明复议的结果,即是否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还是撤销原决定并指令原办案部门立案侦查。同时,复议决定书还会说明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和依据,以便被告人了解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告知对象:虽然直接称为“被告人”可能略显不准确(因为在侦查阶段通常称为犯罪嫌疑人),但无论在哪个阶段,复议结果的告知对象都是案件的当事人,即涉嫌犯罪的个体。在复议阶段,这一个体就是提出复议申请的犯罪嫌疑人,未来如果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则称为被告人。
后续权利: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如果仍然对复议结果不服,还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或者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进一步救济权利。
总结来说,刑事不予立案复议结果会以书面形式(复议决定书)告知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并明确载明复议结果、理由和依据。如果被告人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以依法寻求进一步的救济。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