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尿毒症累犯是否会收监”的问题,这并非一个简单的“是”或“否”的答案,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尿毒症本身并不构成免除刑事责任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绝对理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除了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且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外,其他患有疾病的人犯罪,均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这意味着,即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尿毒症,只要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就应当依法接受审判和处罚。
接下来,我们考虑累犯的情况。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罪犯。对于累犯,我国《刑法》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累犯的严厉打击态度,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在尿毒症累犯的情况下,是否收监执行刑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一方面,要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具体病情和身体状况。如果其病情严重到足以危及生命,或者存在其他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情形(如生活不能自理等),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考虑暂予监外执行。但另一方面,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虽然患有尿毒症,但病情相对稳定,且不存在其他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情形,那么应当依法收监执行刑罚。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谷某虽然患有尿毒症,但在此次犯罪前已经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且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法院在审理时,虽然考虑到了其病情,但并未因此免除其刑事责任或暂予监外执行,而是依法作出了判决并收监执行。这充分说明了法律对累犯的严厉打击态度,以及尿毒症并不构成免除刑事责任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绝对理由。
综上所述,尿毒症累犯是否会收监,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果病情严重到足以危及生命或存在其他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情形,可能会考虑暂予监外执行;但如果病情相对稳定且不存在其他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情形,则应当依法收监执行刑罚。在任何情况下,法律都不会因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体状况而动摇其公平公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