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管理人执业的法律法规及规范,主要涵盖了对破产管理人资质、资格条件、执业要求以及考核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以下是一些关键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内容:
一、破产管理人资质与资格条件
基本条件:
-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 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包括: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机构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材料要求:
- 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 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的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 业务和业绩材料。
-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 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 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材料要求:
- 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意其担任管理人的函件。
- 业务专长及相关业绩材料。
- 执业责任保险证明。
- 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 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破产管理人执业要求
-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以确保在执业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能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破产管理人考核与管理
分级管理办法:
- 如《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对破产管理人资质、资格条件作了详细规定,包括符合哪些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以申报不同级别的管理人资质,以及自然人可以申报的管理人资质等。
考核办法:
- 如《上海市破产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规定了管理人年度考核的标准和处理方式。管理人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者存在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的,将作暂停履职、限制业务范围、降级或者除名处理。
重新编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 如《关于重新编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明确了机构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有关执业责任保险或管理人专属执业责任保险的文件、破产案件办理团队中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等。
四、其他相关规范
- 除了上述具体的分级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外,各地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还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相关的规范文件,以进一步规范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行为。
综上所述,破产管理人执业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资质与资格条件、执业要求、考核与管理等。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破产管理人具备专业的知识和能力,能够依法、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