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成员可以担任小区内的维修工可以领取报酬吗-郑周洪律师|法行宝
2026-02-22 劳动纠纷

业委会成员若同时担任小区维修工并领取报酬,需分情况讨论其合法性与合规性,具体如下:

  1. 若业委会章程或业主大会决议明确禁止成员兼职有偿服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委会成员应当履行忠实义务,避免利益冲突。若章程或决议明确禁止成员兼任维修工并领取报酬,则该行为违反内部管理规定,可能面临业主大会的罢免程序,且报酬可能被认定为不当得利需返还。

  2. 若业委会章程或业主大会决议允许成员兼职有偿服务
    需进一步满足以下条件:

    • 透明性要求:成员需在选举时或任职期间主动披露兼职情况,并经业主大会书面同意;
    • 报酬合理性:报酬标准需符合市场行情,且不得高于同类服务市场价的30%(参考《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显失公平的规定);
    • 利益回避原则:该成员不得参与涉及自身报酬的维修项目决策(如维修方案审批、费用审核等),否则可能构成关联交易违规。
  3. 若维修工岗位属于物业公司编制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若业委会成员同时受聘于物业公司担任维修工,则涉嫌违反该条款,业主大会可要求物业公司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实务建议:

  • 业主可要求业委会公示成员兼职情况及报酬标准,并通过业主大会表决修改章程以明确规则;
  • 若发现违规行为,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向街道办或房管部门申请撤销业委会决议,或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报酬。

如有具体案例细节(如章程条款、报酬金额等),可进一步提供以便针对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