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数罪并罚采取什么原则-姚敏利律师|法行宝
2026-02-21 刑事辩护

我国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折衷原则,也称为综合原则,它兼采了并科原则、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以下是对这一原则的详细解释:

一、并科原则(相加原则)

  • 定义: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
  • 适用情况:主要适用于附加刑与主刑并罚以及附加刑之间的并罚。例如,某人因犯罪被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这两种附加刑应同时执行。
  • 特点:体现了刑罚的全面性和严肃性,确保各罪行所对应的刑罚均得到实际执行。

二、吸收原则

  • 定义:在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
  • 适用情况:通常适用于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等重刑的情况。例如,某人犯甲罪被判处死刑,犯乙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按照吸收原则,仅执行死刑,有期徒刑10年不再执行。
  • 特点:强调了对重刑的惩处,但可能弱化对罪犯所犯轻罪的惩处。

三、限制加重原则

  • 定义: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或已被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并罚的刑罚。
  • 具体规定:
    •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 特点:既考虑了各罪行的严重性,又避免了刑罚的过度严苛,是比较合理且广泛采用的原则。

四、折衷原则(综合原则)的应用

  • 定义: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根据不同的刑罚种类,分别适用不同的并罚原则。
  • 应用方式:
    • 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
    • 对于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
  • 我国实践:我国刑法明确采用了折衷原则,这一原则能够充分发挥各原则的优点,避免单一原则的缺陷,更全面、灵活地适应不同犯罪情形下的数罪并罚需求。

结论与建议

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一个综合考虑犯罪人的犯罪情况、刑罚执行情况以及刑罚目的的复杂制度。通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的综合运用,确保了对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进行公正合理的处罚。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并适用相应的原则,以确保刑罚的适度性和科学性。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面临数罪并罚的情况,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便根据具体案情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