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未终结 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李再庆律师|法行宝
2026-02-17 公司事务

在执行程序未终结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是可以申请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追加条件

  1.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 这是追加未足额出资股东的前提条件。只有当公司的全部财产(包括已出资和未出资部分)均无法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时,才考虑追加未足额出资股东。
  2.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即股东存在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额的情形。这包括完全未出资和部分出资但未达到章程规定的数额。

三、追加程序

  1. 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 申请执行人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工商登记资料等,以证明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 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

    • 法院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如果裁定追加,则未足额出资股东需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四、特殊情形下的考虑

  • 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

    •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且不存在恶意延长出资期限以逃避债务、公司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等特殊情形,那么不能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此类股东为被执行人。因为股东在认缴期限届满前享有期限利益,有权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
  • 恶意延长出资期限或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 如果股东存在恶意延长出资期限以逃避债务,或者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那么法律不应保护此类行为。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穿透股东的期限利益或滥用行为,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五、实例说明

假设某公司负债,经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但公司资产不足清偿。若股东A有50万元出资未缴纳,且其认缴出资期限已届满或存在上述特殊情形,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A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这5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六、建议与注意事项

  • 充分准备证据材料:

    •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追加未足额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时,应充分准备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关注特殊情形:

    • 申请执行人应关注是否存在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等特殊情形,以便在必要时向法院提出追加申请。
  • 谨慎使用追加制度:

    • 追加未足额出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是一种严格的法律措施,应谨慎使用。避免滥用该制度损害其他股东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在执行程序未终结的情况下,如果满足一定条件,申请执行人是可以申请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