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股东担任经理是否算就业人员,关键在于其是否与公司建立了实际的劳动关系。若股东经理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则属于就业人员;若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不属于。
一、股东与经理(就业人员)的定义及区别
股东:指股份公司的股票持有人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他们通过购买公司股票或持有公司股份成为公司的出资人,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务表决权和知情权等。股东与公司之间主要是投资和被投资的关系。
经理(就业人员):在此上下文中,经理通常指的是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和管理的人员。他们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二、股东担任经理可能属于就业人员的情况
当股东不仅持有公司股份,还在公司担任经理职务,并且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时,该股东经理就属于就业人员。这种情况下,他们除了享有股东权利外,还享有和承担作为经理(就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如正常出勤、接受公司管理、领取劳动报酬等。例如,许多创业公司的创始人既是股东又是公司的总经理,他们全身心投入公司日常事务,因此也属于就业人员。
三、股东担任经理不属于就业人员的情况
如果股东虽然担任公司经理职务,但并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是基于其他协议或安排(如委托管理协议)来管理公司,那么他们可能不被视为就业人员。这种情况较为少见,且通常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协议安排。另外,如果股东仅仅向公司投入资金,持有公司股份,获取投资收益,而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不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也未从公司领取劳动报酬,即使其名义上担任经理职务,也不属于就业人员。
四、判断标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未直接规定股东或经理的身份问题,但规定了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股东)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其他出资人的利益,这间接说明了股东身份与其是否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了公司股东的权利和责任,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但并未将股东身份与就业人员身份直接等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等,是判断股东担任经理是否属于就业人员的主要法律依据。
五、建议
对于股东担任经理是否属于就业人员的问题,建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具体协议安排进行判断。如果股东经理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他们应被视为就业人员,享受相应的劳动权益和保障。如果股东经理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基于其他协议或安排来管理公司,那么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产生法律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