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 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孟令燕律师|法行宝
2026-02-13 婚姻家庭

结论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遗嘱的形式共有六种,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以下是对这六种遗嘱形式的详细解释:

  1. 自书遗嘱:

    • 法律规定: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 特点及要求:遗嘱人必须亲自书写遗嘱全文,不能打印或由他人代写;必须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明确标注订立遗嘱的具体年、月、日。这是最为直接且常见的一种遗嘱形式,体现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2. 代书遗嘱:

    • 法律规定: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 特点及要求:在遗嘱人因不识字、无法书写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亲自书写遗嘱时,可以选择代书遗嘱。但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3. 打印遗嘱:

    • 法律规定: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 特点及要求:打印遗嘱是近年来随着科技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形式。由于打印文件易被篡改,因此法律对其形式要求较为严格,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上都签名并注明日期,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录音录像遗嘱:

    • 法律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 特点及要求:录音录像遗嘱能够直观反映遗嘱人的意愿和立遗嘱时的场景,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同样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录音录像中清晰记录相关信息。
  5. 口头遗嘱:

    • 法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特点及要求: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有效,如生命垂危、突发重大灾难等。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若遗嘱人能够以其他形式立遗嘱,则口头遗嘱自动失效。因此,口头遗嘱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
  6. 公证遗嘱:

    • 法律规定: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 特点及要求: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和公信力,是遗嘱人希望确保遗嘱具有高度法律效力的首选方式。虽然法律不再特别规定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而是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公证遗嘱仍然具有其独特的优势。

遗嘱见证人要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总结与建议:

  • 遗嘱的设立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 在选择遗嘱形式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选择。例如,对于能够亲自书写遗嘱的遗嘱人,可以选择自书遗嘱;对于因不识字或无法书写等原因不能亲自书写遗嘱的遗嘱人,可以选择代书遗嘱或打印遗嘱;在危急情况下,可以选择口头遗嘱;对于希望确保遗嘱具有高度法律效力的遗嘱人,推荐选择公证遗嘱形式。
  • 在订立遗嘱时,务必确保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除外),并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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