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中变更标的的条款,需明确记载变更内容、双方权利义务调整及法律后果,并确保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 以下是具体撰写要点及示例条款,分步骤说明:
一、核心撰写要点
明确变更标的的具体内容
需写明原执行标的(如金钱债务金额、特定物名称及规格、行为内容等)与变更后的标的(如调整后的金额、替代物信息、行为方式变更等),避免模糊表述。
约定变更后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包括支付方式(一次性/分期)、交付时间、行为完成节点等,需与原执行程序中的履行要求衔接,避免因履行瑕疵引发新争议。
明确变更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需写明双方同意中止原执行程序(或部分中止)、变更后标的的强制执行效力,以及若一方违约时恢复原执行程序的条件。
附加违约责任条款
针对变更后的标的,约定若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的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增强协议约束力。
二、示例条款(以金钱债务变更为例)
“第一条 标的变更
第二条 执行程序处理
第三条 违约责任
若被执行人逾期支付任何一期款项,每逾期一日,应按未付金额的0.05%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及违约金。”
三、注意事项
合法性审查
变更标的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不得以物抵债规避税收、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否则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
法院确认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执行和解协议需经法院确认或记录在案,方可产生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法律效果。建议将协议提交法院备案,或由法院出具调解书。
保留原执行依据
即使变更标的,仍需保留原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作为基础权利依据,避免因协议履行问题导致权利基础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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