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和赠予合同的区别-程亚律师|法行宝
2026-02-07 合同纠纷

不当得利和赠与合同在法律上存在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性质与主观意图:

    • 不当得利:它是一种法定之债,并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愿产生,而是由法律规定来恢复公平的财产关系。受益方取得利益时,往往没有合法依据,无论其主观上是恶意还是善意,取得利益均缺乏正当性基础。例如,甲误将乙的货物当作自己的货物出售,所得款项即构成不当得利,因为甲取得该款项没有合法依据。
    • 赠与合同:它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是赠与人自愿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行为。赠与人具有明确的将财产给予受赠人的意愿,是主动、自愿地让渡财产所有权,目的多样,如亲情、友情、慈善等。比如,甲出于对乙的关爱,自愿将一套房产赠与乙,并签订了赠与合同,这就是典型的赠与行为。
  2. 行为构成:

    • 不当得利:需要满足四个条件,即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包括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另一方受到损失(包括现有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丧失)、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即缺乏合法的权利来源或原因)。例如,丙因银行操作失误,多收到了丁的汇款,丙取得该汇款即构成不当得利,因为丙取得汇款没有合法依据,且丁因此受到了损失。
    • 赠与合同:则需要赠与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真实自愿、赠与的财产是赠与人有权处分的财产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比如,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将一辆汽车赠与乙,且该汽车是甲合法拥有的财产,赠与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那么该赠与合同就是有效的。
  3. 财产的流转与法律后果:

    • 不当得利:受益人获得财产没有合法依据,受损方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这种财产流转并非基于正常的法律关系或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目的是恢复到财产流转前的状态。例如,在上述丙多收到丁汇款的例子中,丁有权要求丙返还多收的汇款。
    • 赠与合同:财产基于赠与人的意愿合法地从赠与人转移至受赠人。一旦赠与行为完成,财产所有权即发生合法转移,受赠人取得财产具有合法依据。除特殊情形外(如赠与合同无效或可撤销),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赠与。比如,甲将汽车赠与乙后,除非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否则甲不得随意要求乙返还汽车。
  4. 举证责任:

    • 不当得利:受损方需证明对方取得利益、自己遭受损失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还要证明对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例如,在丁要求丙返还多收汇款的例子中,丁需要证明丙确实多收了汇款、自己因此受到了损失,以及丙多收汇款没有合法依据。
    • 赠与合同:主张赠与关系成立的一方(通常是受赠人)需证明赠与人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以及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在赠与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还需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来确定。比如,乙主张甲与其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乙需要证明甲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如签订了赠与合同或进行了赠与的口头约定,并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如汽车已经过户到乙的名下。

特殊情况说明:

  • 赠与合同无效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包括赠与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受赠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还应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如果赠与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受赠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绝返还,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 但并非所有赠与合同无效的情况都构成不当得利。如果赠与人的给付是为了履行道德义务(如赡养、抚养等),则受赠人获得的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另外,如果赠与人在债务到期之前以赠与形式进行清偿,或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清偿,即使后来赠与合同被认定无效,这些情况下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建议:

  • 在处理涉及不当得利或赠与合同的纠纷时,应首先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和各自的权利义务。
  • 如果受损方认为对方构成不当得利,应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对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并及时向对方主张返还。
  • 如果赠与人或受赠人认为赠与合同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你更好地理解不当得利和赠与合同的区别。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