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内容是什么-刘海文律师|法行宝
2026-02-06 行政纠纷

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 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 禁止行为:领导干部不得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不得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不得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以及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 记录与通报: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并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
    • 责任追究:领导干部有上述禁止行为的,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 适用对象:该规定适用于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 禁止行为: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不得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以及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 记录与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上述禁止行为的,属于违法干预办案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执法司法岗位、纪律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 相关主体定义:
      • “司法人员”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 “特殊关系人”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 “中介组织”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如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
    • 禁止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不得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不得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不得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不得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以及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 监督管理: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 惩处措施: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在于:它们共同构建了一个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旨在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通过明确禁止行为、建立记录和通报制度、以及规定责任追究机制,这三个规定有效地遏制了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司法活动的干预,为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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