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六十四和第六十六条的区别-梁栋律师|法行宝
2026-02-04 经济纠纷

《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与第六十六条的核心区别在于,第六十四条聚焦于保险人承担的“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而第六十六条则规范了“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时,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的承担问题。以下从具体内容、适用范围、立法目的三个角度展开分析:

一、具体内容差异

  1. 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例如,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后,车主委托专业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评估费属于“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2. 第六十六条:针对责任保险,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例如,企业投保产品责任险后,因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受伤被起诉,企业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若合同无特别约定,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二、适用范围不同

  1. 第六十四条:适用于所有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如健康险、意外险中涉及医疗费用核定的场景),只要涉及“查明事故性质、原因或损失程度”的费用,均可能适用。
  2. 第六十六条:仅适用于责任保险,如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且费用需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直接相关。

三、立法目的侧重

  1. 第六十四条: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及时获得赔偿,避免因费用承担问题延误事故调查或损失核定,体现保险“损失补偿”原则。
  2. 第六十六条:侧重平衡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利益,通过强制保险人承担诉讼相关费用,降低被保险人因诉讼产生的经济负担,鼓励被保险人积极应对诉讼,维护第三者合法权益。

实务建议

  1. 对被保险人:若涉及费用承担问题,需注意:
    • 保留费用发票、合同等证据,证明费用“必要、合理”;
    • 责任保险中,若合同未明确排除诉讼费用承担,可依据第六十六条主张权利;
    • 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费用无法获赔。
  2. 对保险人:可通过合同约定排除部分费用承担(如第六十六条允许的“合同另有约定”),但需明确告知被保险人,否则可能因未尽说明义务而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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