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杨甜律师|法行宝
2026-01-28 经济纠纷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且这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1. 一方获得利益:

    • 这指的是因一定的事实,使一方的财产总额有所增加。这种增加可以是积极的,如权利的增强、义务的消灭,例如甲误将1万元转给乙,乙的账户余额因此增加;也可以是消极的,即本应支出的费用未支出或本应负担的债务未负担,比如本应支付的货款因对方失误而未支付。
  2. 他方受损失:

    • 与一方获得利益相对应,他方因一定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这种损失同样可以是积极的,如财产被侵占或损坏;也可以是消极的,即应得利益未能实现,例如丙的房屋被他人擅自出租导致无法收到租金。无论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只要是他方因一定事实导致的财产利益减少,均构成此要件。
  3. 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 这种因果关系表现为受损是取得利益所致,取得利益是因,受有损失是果。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因果关系并不要求获得利益的原因事实与受到损失的原因事实完全相同,只要社会观念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可认定有因果关系。例如,商场收银员多找给顾客现金,顾客的获益与商场的损失之间就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4. 没有合法依据:

    • 这是指取得利益无法律上的根据,即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或者虽有合法依据但后来该依据丧失。这包括自始无根据和嗣后失去根据两种情况。例如,甲误以为欠乙钱款而偿还,实际上并不欠款,乙获得这笔钱就没有合法根据。

法律后果: 一旦构成不当得利,当事人之间即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具体来说:

  • 一般规定(《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等情形除外。

  • 善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如果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且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 恶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如果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 第三人的返还义务(《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如果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在实际应用中,对于不当得利的认定和处理,应严格遵循这些构成要件和法律规定,以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如果你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