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是否发放选举票需分情况讨论,并非绝对不发,具体如下: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及《刑法》第五十四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但可能因犯罪被依法剥夺。若服刑人员未被法院判决剥夺政治权利,则仍享有选举权,监狱管理机关需依法为其发放选举票、组织投票。例如,因过失犯罪被判缓刑或短期监禁且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正常参与选举。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
若法院判决中明确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则服刑期间不得行使选举权,监狱管理机关不会发放选举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若主刑执行完毕但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未满,仍需继续限制其选举权。
补充说明:
如有具体案件或权利受限情况,可进一步向我咨询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