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款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免责协议需在合法合规框架下,结合具体免责情形、双方权利义务及风险防控进行严谨设计,以下为协议核心要点及示例条款:
一、协议核心要点
明确免责范围
需清晰界定担保人免责的具体情形(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放款人放弃担保物权、不可抗力等),避免因条款模糊导致争议。例如,若约定“主债务人按期足额还款后,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需明确还款期限、金额等标准。
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388条、第697条等规定,担保人免责需以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前提。若协议约定“无论主债务人是否违约,担保人均不承担责任”,可能因违反担保制度本质被认定无效。
程序合法性
若涉及保证合同变更(如主合同内容、期限、金额变更),需根据《民法典》第695条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否则担保人可能对变更部分免责。
二、协议示例条款(以保证担保为例)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主债务”指放款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XXX)项下债务人应履行的全部义务。
1.2 “免责情形”指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的具体条件。
第二条 免责情形
2.1 债务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后,担保人对该债务的担保责任自动终止。
2.2 放款人书面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且未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对转让部分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3 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且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免责。
2.4 放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提供借款,或擅自变更主合同内容(如提高利率、缩短还款期限)未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对变更部分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3.1 放款人义务:
(1)在免责情形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担保人;
(2)不得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
3.2 担保人义务:
(1)在免责情形发生前,仍需按原担保合同履行监督义务;
(2)配合放款人办理担保解除手续(如注销抵押登记)。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若放款人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1款义务,导致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放款人应赔偿担保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
4.2 若担保人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义务,导致放款人无法及时解除担保措施的,担保人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放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三、风险提示
免责条款效力审查
需确保免责情形不违反《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第154条(恶意串通)等强制性规定,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例如,约定“担保人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免责”可能因与担保制度无关被否定。
担保方式差异
若为抵押/质押担保,需根据《民法典》第409条、第435条规定,在协议中明确“放款人放弃担保物权时,担保人在放弃范围内免责”,并办理相关登记变更手续。
公司担保的特殊要求
若担保人为公司,需根据《公司法》第16条审查其对外担保是否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否则可能因越权担保导致协议效力瑕疵。
建议:协议签订前,双方应共同核对主合同条款、担保方式及免责情形,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对协议进行合规性审查。若涉及跨境担保或特殊资产类型(如知识产权质押),需进一步结合《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等专项法规设计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