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判决书送达条文是哪个-潘理华律师|法行宝
2026-01-28 行政纠纷

关于行政诉讼法判决书送达的条文,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中,具体为第一百零一条。该条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进一步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判决书送达的具体规定,主要在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二条。虽然这些条款并非直接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指引,这些条款同样适用于行政诉讼中的判决书送达。以下是对这些条款的简要概述:

  1. 直接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

  2. 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 委托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4. 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 转交送达: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6. 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在行政诉讼中,判决书的送达是确保当事人知晓判决结果、行使上诉权等诉讼权利的重要环节。因此,法院在送达判决书时,会严格遵循上述法律规定,确保送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您在行政诉讼中遇到判决书送达相关的问题,或者对送达程序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解答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