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一楼周边绿化被物业破坏,业主可依据以下条款及途径维权:
《民法典》物权编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274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明确属于个人所有的除外)。物业未经业主共同决定或法定程序擅自破坏绿化的,构成对业主共有物权的侵害。业主可要求物业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物业管理条例》责任条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包括对共有部分的养护和管理。若物业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绿化损坏,业主可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要求物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修复绿化或赔偿损失。
地方性法规补充
部分地区(如《上海市绿化条例》)规定,擅自迁移、砍伐树木或占用绿地的,需经绿化管理部门批准。物业未经审批破坏绿化的,业主可向城管部门举报,由行政机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如上海最高可处绿化补偿标准5倍罚款)。
维权步骤建议: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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