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管辖规定-沈权峰律师|法行宝
2026-01-20 公司事务

关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管辖规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实务经验,现从以下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1. 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均有权管辖

  • 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投资者可向以下法院起诉:
    1. 被告住所地:上市公司注册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
    2. 侵权行为地:包括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所在地法院(通常为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如上海、深圳)。
  • 实务要点:实践中,投资者多选择上市公司注册地法院起诉,因该地法院对案件背景更熟悉,审理效率较高。例如,某上市公司在A省注册,但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投资者可选择A省法院或深圳法院起诉。

2. 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此类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例外情形:若案件影响重大、涉及面广,可能由高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但需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 集中管辖:部分地区试点集中审理

  • 政策背景:为统一裁判标准、提高效率,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部分法院集中管辖辖区内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例如:
    •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地区上市公司案件;
    • 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地区上市公司案件;
    •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深圳地区上市公司案件。
  • 实务建议:起诉前需确认目标法院是否为集中管辖法院,避免因管辖错误被驳回。

4. 协议管辖:原则上不适用,但特殊情形需注意

  • 法律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属于“法律强制规定管辖”的类型,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变更管辖法院。
  • 例外情形:若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在纠纷发生前签订仲裁协议,可能排除法院管辖,但此类情形极少见。

5. 涉外因素管辖:需结合《民事诉讼法》第四编规定

  • 适用场景:若上市公司为外资企业,或投资者为境外主体,需考虑涉外管辖规则。
  • 核心原则:以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为主,但可叠加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如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

实务建议

  1. 起诉前准备:

    • 确认上市公司注册地及股票交易地,初步筛选管辖法院;
    • 查询目标法院是否为集中管辖法院,避免程序瑕疵;
    • 准备管辖权异议应对材料(如对方提出管辖异议时)。
  2. 证据收集重点:

    • 证明虚假陈述行为的证据(如年报、公告、监管处罚决定书);
    • 证明损失与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证据(如交易记录、股价波动图);
    • 证明管辖连接点的证据(如被告住所地证明、侵权行为地证明)。
  3. 风险提示:

    • 若管辖法院选择错误,可能导致案件被驳回或移送,延长诉讼周期;
    • 集中管辖法院案件量较大,可能影响审理进度,需提前做好时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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