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判决关于本案病情记录应如何认定-孙大庆律师|法行宝
2026-01-20 医疗纠纷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中,关于病情记录的认定,通常需结合病历资料、鉴定意见及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1. 病情记录的法律地位

病情记录是医疗纠纷中的核心证据,直接反映诊疗过程及患者病情变化。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导致患者损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病情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及与损害后果的关联性,是认定过错的关键。

二审中,法院会重点审查:

  • 病情记录是否完整(如是否包含术前讨论、手术记录、术后观察等);
  • 记录内容是否真实(如是否篡改、伪造或遗漏关键信息);
  • 记录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如是否按《临床诊疗指南》要求记录关键指标)。

2. 病情记录与过错认定的关系

若病情记录显示医疗机构存在以下情形,可能被认定为过错:

  • 未履行告知义务:如未记录患者知情同意书签署情况,或未告知手术风险;
  • 诊疗行为不当:如未记录术前检查异常结果,或术后未及时处理并发症;
  • 病历管理瑕疵:如病历丢失、涂改或未及时封存,导致关键证据缺失。

示例:若患者术后出现感染,但病情记录未提及术后抗感染治疗措施,法院可能认定医院未尽到诊疗义务。

3. 病情记录与因果关系的认定

病情记录需与鉴定意见结合,证明医疗机构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患者需提交损害证据,无法提交时可申请鉴定。

二审中,法院会关注:

  • 鉴定意见是否明确指出病情记录中的过错与损害的关联性;
  • 医疗机构是否提供反证(如患者自身疾病导致损害)以削弱因果关系。

示例:若鉴定意见指出“医院未记录患者过敏史,导致用药过敏”,且病情记录确无过敏史记录,法院可能认定过错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4. 二审对病情记录的审查标准

二审法院对病情记录的审查更严格,需确保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若一审未充分审查病情记录,二审可能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

二审审查重点:

  • 一审是否遗漏关键病情记录;
  • 病情记录的质证程序是否合法(如是否允许双方专家辅助人发表意见);
  • 鉴定意见是否依赖完整的病情记录。

5. 实务建议

  • 对患者:

    • 及时封存病历(包括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避免医疗机构篡改;
    • 申请鉴定时,要求鉴定机构重点审查病情记录中的过错点;
    • 若发现病情记录矛盾或缺失,立即向法院提出异议。
  • 对医疗机构:

    • 完善病历管理制度,确保记录及时、准确、完整;
    • 术前术后需详细记录患者病情变化及处理措施;
    • 若患者质疑病情记录,需提供反证(如监控录像、第三方证人)证明诊疗合规。

6.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患者需提交损害证据,无法提交时可申请鉴定。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历资料应在医患双方在场情况下封存。

若您涉及具体案件,建议提供病情记录、鉴定意见等材料,以便进一步分析过错及赔偿责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