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如何认定-姚敏利律师|法行宝
2026-01-20 合同纠纷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核心且复杂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的轻重。以下是对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认定的详细解析:

一、犯罪数额认定的基本原则

  1. 实际骗取数额:这是认定犯罪数额的基础,即行为人通过合同诈骗行为实际骗取的财物数额。在计算时,需要扣除行为人已经返还给被害人的财物数额。

  2. 既遂与未遂并存的处理:当合同诈骗行为既有既遂部分又有未遂部分,且这两部分分别达到不同的量刑幅度时,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处罚。如果两部分达到同一量刑幅度,则以既遂部分进行处罚。

  3. 共犯数额的认定:对于合同诈骗的共犯,其犯罪数额应以其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来认定,而不是以其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为准。

二、犯罪数额的具体认定标准

  1. 现行法律规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一定数额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具体数额标准因地区而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 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情况:

    • 个人犯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地区为2万元以上,部分地区可能有所不同;数额巨大的标准一般为2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一般为100万元以上。但具体数额可能因地区而异。
    • 单位犯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为1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一般为10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一般为500万元以上。同样,具体数额也可能因地区而异。

三、不同情形下犯罪数额的具体认定

  1.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以对方当事人实际损失的财物价值计算犯罪数额。

  2.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的部分作为犯罪数额。

  3.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因被诈骗而遭受的全部财产损失认定为犯罪数额。

  4.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挥霍一空,致使无法返还:按照对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确定犯罪数额。

  5. 使用对方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财物无法返还:以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损失数额认定犯罪数额。

  6. 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以隐匿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犯罪数额。

四、间接损失与犯罪数额的关系

在合同诈骗罪中,犯罪数额主要指的是直接经济损失,即受骗方因行为人的诈骗行为而直接减少的财产数额。间接损失,如因合同无法履行而导致的预期利益损失等,通常不计入犯罪数额。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间接损失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对受害方的影响非常大,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可能会予以适当考虑。

五、法律依据与注意事项

  • 法律依据:主要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等文件。
  • 注意事项: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可能随时间变化,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应参考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同时,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不仅涉及数额标准,还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欺骗手段、被害人损失等多个方面,需综合判断。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认定是一个复杂而灵活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进行细致分析。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确保准确、公正地认定犯罪数额,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