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真实性 合法性 关联性指的是什么-邹洁律师|法行宝
2026-01-19 行政纠纷

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法律程序中判断证据能否被采纳并作为定案依据的三大核心要素。以下是对这三性的详细解释,我会结合具体例子和法律条款来支撑关键点,确保解释通俗易懂。

1. 证据的真实性

结论:证据必须真实可靠,能够客观反映案件事实。

解释:

  • 内容真实:证据所表达的信息必须源于实际发生的事件、行为或情况,而非主观臆断、猜测或虚构。例如,在合同纠纷中,真实的合同文件应准确记录双方实际达成的协议,包括条款、签订日期及双方签字等,任何伪造或篡改都会损害其真实性。
  • 形式真实:证据的表现形式,无论是书面还是电子形式,都必须真实无误。书面证据的纸张、字迹、印章等需真实有效;电子证据则需保证存储介质的可靠性和数据的完整性。以借条为例,其上的字迹和印章必须是借款人真实留下,而非伪造。
  • 提供者真实:提供证据的人或证人的身份必须真实,不能存在假冒或伪装的情况。在审查证据时,需对其来源、形成过程、内容以及提供者的身份进行全面核查,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等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2. 证据的合法性

结论:证据必须合法取得,否则将被排除。

解释:

  • 主体合法:证据的收集主体必须合法,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有权机关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 形式合法: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书面证据、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需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 取得方式合法:证据的收集方法必须合法,不能采用非法手段如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获取证据。
  • 程序合法: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合法,如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等。

3. 证据的关联性

结论: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某一事实或情节。

解释:

  • 直接关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或逻辑联系,如交通事故中的刹车痕迹直接证明了事故的发生过程。
  • 间接关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间接的联系,需要通过逻辑推理或经验判断才能得出结论,如某人的行踪轨迹可能间接证明其是否参与了某起犯罪。
  • 排除无关证据: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如在一起合同纠纷中,被告人的个人爱好与合同履行无关,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八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综合建议: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一个证据只有同时满足这三性要求,才能被采纳并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在收集和提供证据时,务必确保证据的真实可靠、合法取得,并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如果你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遇到证据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