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同罪名漏罪时,基准刑的确定需遵循“先并后减”原则,具体分以下步骤进行:
对漏罪单独定罪量刑
首先需对发现的漏罪(与已判决罪名相同)独立进行定罪量刑,确定其法定刑幅度。例如,若原判决为盗窃罪,新发现的漏罪也为盗窃罪,则需根据漏罪的犯罪事实(如数额、情节等)重新确定量刑档次(如“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与原判决刑罚合并执行
根据《刑法》第七十条,将漏罪的刑罚与原判决的刑罚按数罪并罚原则合并,具体为:
扣除已执行刑期
合并后的刑期需减去已执行的刑期,剩余刑期为最终需执行的刑罚。
例如:合并后决定执行12年,已执行2年,则剩余10年继续执行。
关键注意事项:
建议:若涉及复杂案情(如漏罪与原罪存在关联、量刑情节冲突等),建议提供具体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原判决内容,以便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