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组织上两人能否定罪-储博刚律师|法行宝
2026-01-18 刑事辩护

传销组织中两人能否定罪,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但存在定罪的可能性。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定罪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关键点:

  1. 组织、领导行为:定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这通常涉及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关键作用。
  2. 传销活动的特征:传销活动通常具有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等特征。

二、两人能否定罪的具体分析

  1. 两人均实施组织、领导行为:

    • 如果两人共同策划、指挥、布置或协调传销活动,且均起到关键作用,那么两人均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举例:甲和乙共同设立了一个传销组织,甲负责招募人员,乙负责培训和管理,两人共同决定传销活动的运作方式和返利机制。在此情况下,甲和乙均可能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定罪。
  2. 一人实施组织、领导行为,另一人仅参与:

    • 如果其中一人实施了组织、领导行为,而另一人仅作为普通参与者加入传销活动,并未起到关键作用,那么仅实施组织、领导行为的人可能构成犯罪,而另一人则可能不构成犯罪或仅受到行政处罚。
    • 举例:甲设立了一个传销组织,并招募乙加入。甲负责整个传销活动的策划和指挥,而乙仅作为普通成员发展下线。在此情况下,甲可能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定罪,而乙则可能因参与传销活动受到行政处罚。
  3. 两人均未直接实施组织、领导行为,但起到辅助作用:

    • 如果两人均未直接实施组织、领导行为,但为传销活动提供了资金、场地、技术等辅助支持,且这些支持对传销活动的实施起到了关键作用,那么两人也可能因共同犯罪被定罪。不过,这种情况下的定罪可能涉及其他罪名,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具体需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判断。

三、定罪的考量因素

在判断两人是否能定罪时,还需考虑以下因素:

  1. 行为在传销活动中的作用:是否起到关键作用,如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
  2. 参与传销活动的程度:是仅作为普通参与者加入,还是积极参与并发展下线。
  3. 主观故意:是否明知是传销活动而仍然参与或组织、领导。

四、法律建议

  1. 对于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人员:应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积极配合调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2. 对于普通参与者:应认识到传销活动的违法性,及时退出传销组织,避免进一步损失和法律风险。
  3. 对于公众:应提高警惕,增强识别传销活动的能力,避免上当受骗。

总结:传销组织中两人能否定罪,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两人均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且起到关键作用,那么两人均可能构成犯罪。如果其中一人实施了组织、领导行为,而另一人仅作为普通参与者加入,那么仅实施组织、领导行为的人可能构成犯罪。在判断时,还需考虑行为在传销活动中的作用、参与程度以及主观故意等因素。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