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和行贿要并罚吗-徐建华律师|法行宝
2026-01-16 刑事辩护

关于斡旋受贿和行贿是否要并罚的问题,结论前置如下:

  1. 一般情况下,斡旋受贿与行贿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应数罪并罚。
  2. 特殊情况下,如斡旋者将收受的财物转交他人或自己占有而未行贿,则可能只构成一罪或按较重罪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详细分析如下:

一、斡旋受贿与行贿的定义及性质

  • 斡旋受贿: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而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此类行为以受贿罪论处,体现了法律对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严厉打击。
  • 行贿: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行贿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同样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斡旋受贿与行贿的关系及数罪并罚原则

  1. 一般情况:

    • 斡旋受贿与行贿是两个不同性质、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先后实施这两种行为,侵害了不同的法益,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数罪并罚的基本原理,通常会对这两个犯罪行为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确定最终的刑罚。
    • 举例:假设某国家工作人员A利用职权通过另一国家工作人员B为请托人C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C的财物(斡旋受贿)。同时,A为了促成此事,还向B行贿(行贿)。在此情况下,A的行为同时构成了斡旋受贿罪和行贿罪,应数罪并罚。
  2. 特殊情况:

    • 如果斡旋者在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将部分或全部财物转交给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办事的“酬劳”,这被视为斡旋受贿行为的延续,仅构成斡旋受贿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 若斡旋者收取请托人财物后并未将其转交,而是自己占有,则同时触犯了受贿罪(直接受贿)和斡旋受贿罪。在这种情况下,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不再实行数罪并罚。
    • 举例:假设国家工作人员A收受请托人C的财物后,并未将财物转交给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而是自己占有,并利用职权为C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此情况下,A的行为同时构成了受贿罪和斡旋受贿罪,但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结合行贿行为的考量

在斡旋受贿的过程中,如果行为人还实施了行贿行为(即为了促成请托事项,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且该行贿行为满足行贿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应当与斡旋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这是因为行贿行为与斡旋受贿行为在性质上完全独立,各自侵犯了不同的法益。

总结与建议:

斡旋受贿后又行贿是否数罪并罚,取决于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两者应数罪并罚;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斡旋者将收受的财物转交他人或自己占有而未行贿时,则可能只构成一罪或按较重罪名处罚。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仔细审查事实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条款,确保公正裁判。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